为减少城市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我市在1987年《绵阳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实施细则》的基础上,于日前出台《绵阳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中午12时至下午2时,晚10时至次日凌晨6时,禁止在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
为最大程度地减少环境噪声污染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办法》还对建筑施工的手续、时间等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今后,城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房地产开发和餐饮、商业、加工维修服务等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到环保部门履行审批手续,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在建筑施工的时间方面,《办法》明确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连续作业的除外。国家和我市重点工程、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进行连续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报经市建设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方可施工。居民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的,要限制作业时间,禁止中午和夜间从事装修施工(中午12时至下午2时,晚10时至次日凌晨6时),以确保居民的正常生活。
《办法》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禁止在市区建成区内组织露天卡拉OK,如果组织非经营性的群众娱乐活动其开设地点应取得所在社区同意,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学校、医院、机关、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等不得设立娱乐场所;为给中、高考学生提供一个安静的学习、休息和考试环境,考前半个月及考试期间,有关部门将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中、高考期间的环境噪声污染;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
对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和处罚。另外,市环保部门对辖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道路交通、运输、商业、家庭、公共场所、偶发性及其他社会生活噪声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其他交通噪声由航政、铁路、民航等部门分别根据各自职责监督管理;工业噪声、文化娱乐场所噪声由环境保护部门管理,文化、工商部门协助相关部门对环境噪声监督管理;建筑施工噪声由建设部门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社区、物业管理单位协助环境噪声管理部门对辖区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调解邻里之间因噪声产生的纠纷。